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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角】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 媒体圈在争什么?

发布日期:2015-06-09 阅读:229

导读:6月7日,高考开考没多久,《南方都市报》便在官方微信上推出一篇文章《重磅!南都记者卧底**组织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此文立刻在朋友圈被广泛传播,有人赞许南都记者的胆量,也有人对记者**的法理问题表示担忧。**行为是否违法?卧底暗访有何原则?今天就为大家整理剖析,当我们谈论记者卧底**组织时,媒体圈在争论什么。

 

6月7日,高考第一天,《南方都市报》在开考后不久发布微信文章《重磅!南都记者卧底**组织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一石激起千层浪。

我国恢复高考38年,也曾有过**组织被曝光的先例:2012年6月7日,《南方周末》刊登了《枪手在行动》和《买“枪”:两万五,上一本》为题的两篇报道,揭露了河南多所高校大学生****的事实。而2014年6月17日,针对央视报道湖北大学生到河南开封杞县等考点参加高考**一事,河南省招办回应,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127人**。

但是媒体记者混入**组织,通过冒充“枪手”来揭发非法交易,在我国媒体界尚属首次。纵观此举引来的广泛热议,可以发现各方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记者暗访的相关原则

清华大学陈昌凤教授则认为,南都记者此举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往往只能用非正常手段,才能挖出这样的新闻:“媒体同行都知道,在揭露性报道中,对当事人‘亮明身份’不但约等于结束采访,而且也意味着对方‘媒介公关’的开始。”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前《新闻调查》策划庄永志,也就暗访(隐形采访)行为发表了观点。他认为,从道义原则看,隐性采访有违诚实原则,但从目的和效果看,又有它的合理性,如果采访产生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正面效果大于冲击道德原则带来的负面效果,那么隐性采访就可以接受。

而对于何时可以使用“暗访”,庄永志曾在《新闻调查》手册中表示,秘密调查不能用作一种常规的方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这种手段:

①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

②没有其他正常途径收集材料

③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状况

④经制片人同意

(南都记者曝光的伪造准考证)

2、卧底记者的法律风险

而关于“记者卧底高考**是否违法”的问题,各方展开了激烈争论,其中被引用最多的质疑声来自财新记者陈宝成。陈宝成认为,记者卧底**组织参加高考,同样涉嫌犯罪,即使记者报案,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毕竟,目的的合法性不能替代行为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合法性。

他在微博发布文章指出卧底揭黑记者面对的四重法律风险:

①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要参加高考,记者需准备身份证、准考证、学籍档案等由有关国家机关核发材料,因此**记者的上述材料自然是伪造或变造。

②刑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高考试卷属于国家秘密,记者依法不应在高考开始前和进行中知悉、取得高考试卷。

③刑法第282条第2款规定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资料罪。卧底揭黑记者并无取得高考试卷的特权。

④此外,刑法第418条规定了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虽然目前并无该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但仍旧有可能成为卧底记者的第四重法律风险。

此外,前财经媒体人罗昌平也在微博上就涉事各方的法律风险进行评析,他提到,依2008年甘肃天水**案分析,**的学生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仅可能会被取消参加高考的资格;而**组织者可能会因为伪造国家公文证件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枪手”来说,目前刑法尚没有明确的罪名相对应,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罗昌平连发三条微博评论南都记者卧底**调查)

3、记者抢了警察的活VS涉险揭黑法理豁免

同时,陈宝成直言,此次事件中“记者干了警察的活”。因为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只有在毒品犯罪中,警察才可以实施“侦查诱惑”,而其他犯罪则无明确法规,而“在科场舞弊案中由记者行使警察权,闻所未闻”。

知名律师吴法天也指出记者此举“越界”,认为南都记者是知法犯法,记者证没有豁免刑事责任的特权,记者也不能为了追求新闻的新奇置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不顾。

上述观点也遭到不少业内人士的反驳。财新传媒段宏庆便认为,改成“记者抢了警察的活”的说法是荒谬的。“记者的活是什么?记者权利来源于公民权利,在行为特点上其实是‘法不禁止即可为’。这件事更值得关注的是,连记者都能轻易联系上**组织,那专业警察干嘛去了?如果警察能更主动些破获相关组织,记者犯得着去卧底吗?”

中青报曹林亦对南都记者表示支持,他认为这是扒粪新闻需付出代价的突破和努力:“相信记者和媒体已经做了衡量,这种良性违法,换来一条大新闻,并揭开**问题,值。”

4、记者终进考场,为了轰动还是证据?

也有观点认为,记者进入考场不仅多此一举,而且文过饰非,以公众利益为名的举动不能掩盖记者参与违法乱纪行为的事实。

时评员高创发文认为,卧底记者既然已经摸清了利益链条,就没有必要实打实地坐在考场上。而之对于记者最终进入考场的行为,他质疑道:“莫非为了新闻的‘实战性’、报道的‘连贯性’或是社会的‘轰动性’?”因为仔细阅读报道文字,最吸引眼球的的确是这段文字:“包括南都记者在内的多名‘枪手’正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

微信公号“那本羊脂球”也发表评论:不反对以暗访的方式进行采访调查,毕竟,探索真相是媒体的第一要义。可是,南都记者在暗访时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素养,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不该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迈出那最后一步——抵达犯罪现场,“体验”犯罪活动。因为南都记者已经拿到了准考证等扎实的证据,完全可以在入考场前报警。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王天定则认为记者“走到最后一步”并无不妥:“记者不报警,选择独立观察报道事件进展,符合媒体行业利益,也不违背媒体社会责任。那种谴责记者不在第一时间报警的说法,我不赞同,报警不是媒体份内责任,客观报道才是。谴责记者不在第一时间报警,那是把记者当成了密探。”

(**者混在人群走入考场)

总的来说,记者**,无论赞或者弹,都体现了我们国民程序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反映出现有法律的诸多不足。今天,高考已经结束,而对我国相关法理问题的思考仍在继续。

作者:崔慧莹 来源:刺猬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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