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摘

一名刑辩律师眼中的“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16-01-25 阅读: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的自嘲是真实的:

  当同事们在洁净的会客室里风雅地讨论资本和新技术中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常常孤独地跋涉在雨雾中泥泞的通往郊区看守所的小路上,去倾听一个麻木的脸庞诉说血腥、肮脏和无尽的懊悔;

  当同事们按每小时千元与客户报帐单的时候,我们知道,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是贫困的社会边缘人士,他们不能一(小时)掷千金,我们只能按阶段收费,但刑事案件最多只有三阶段;

  除了罕见的例外,我们几乎难以在刑事案件中感受到胜诉的喜悦,更常见的是我们拿着只简单地写着“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的刑事判决书,愤怒、懊恼和惶恐……

  但是我们依然坚持做刑事辩护业务,因为喜欢。我们喜欢挑战,喜欢一种激情的生活。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经过了公安(或反贪)部门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他们都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而辩护律师却要绝地反击,要力图撕破这严密的罗网,要讲出言之成理、令人信服的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理由,而且,刑事法庭上抗辩性最强,唇枪舌剑之间不容有缺陷的、授人以柄的表达。也许,在律师业务中只有刑事案件的辩护才能真正体现一个律师缜密的思辩能力和快速的应变能力。

  不惟如此。对抗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最有利的抗辩,我们毫不犹豫地这样做,更因为我们是法律的信仰者。我们为之辩护的不是被指控的罪行,而是嫌疑人的权利。我们关注个人的价值、个人的权利,当嫌疑人的个人权利需要保护者时,职业荣誉感召唤我们挺身而出。

  我们只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吗?

  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一个贤惠端庄的好母亲、好妻子,当真就能确保一辈子不会走到刑事法庭的被告席上吗?司法活动同样具有人类其他认识活动所具有的局限性,其错误是屡见不鲜的。在具体的案件中,许多因素会误导那些最认真、最谨慎的法官。不确实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不恰当的刑侦措施,以及得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有必要列举出近两三年公开曝光的错案名录吗?

  社会中任何成员都有可能会被怀疑有罪而身不由己地牵涉到刑事诉讼中去,在这个诉讼程序中,被怀疑有罪的人必须有申辩无罪或罪轻的权利。因此,保护那些已经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利,就是为包括我们每个人在内的整个社会成员提供安全保障,一旦涉入诉讼,每个人都可以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以保护自己。

  辩护律师保护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非仅仅是对社会一小部分人群的保护,而是为整个社会中所有成员的权利提供保障——每念及此,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想不自豪,难乎?

  赤手空拳,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怎样成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者?

  我们荣幸地生活在一个渐趋法治的社会,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有罪,若有罪,对其处以怎样的刑罚,将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在诉讼对抗中,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方对证明犯罪承担高度的证明责任,他们必须用合法的证据充分地证明犯罪。作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者的辩护律师,我们要做的是竭尽一切合法方法论证公诉方的指控不能成立,这些合法的方式包括:要求审判案件的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攻击公诉方的证据不合法,要求法庭将非法证据排除,攻击公诉方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指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攻击公诉方法律适用错误;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证明其他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被告人虽有罪,但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中存在对被告人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等等。

  辩护律师保护嫌疑人合法权利,并非是为嫌疑人呐喊鸣冤,也不一定是因为嫌疑人确实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而是(无论嫌疑人是否有罪都)为嫌疑人坚守并主张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权利,要求法院通过正当程序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律师成功的辩护将使无辜者脱离冤狱,但也可能会使有罪的人被释放。但这是我们为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付出的代价,是我们不去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的代价,是我们维护生命、自由和人权付出的代价。惟一的改进办法是促进警察等刑侦部门素质的提高,使他们能更确凿地证明犯罪。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是忠诚的,我们忠诚于当事人。我们深知辩护律师忠诚于当事人是辩护制度的基础,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辩护,就必须抛弃一切与当事人利益相冲突的其他利益和担忧,富于勇气而且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进行最有利的抗辩,像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样采取每一个诉讼措施,决不为取悦于强大对手、邀宠于媒体或屈服于社会各方面压力而改变辩护立场,即使是在罪轻辩护中,也决不在法庭上通过指责委托人的“罪行”来展开所谓辩护。

  我们是坦诚的,我们坦诚面对法庭。我们是信仰法律者,对法庭保持尊敬是这种信仰的体现,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我们不仅遵守法院的裁判规则,遵守法官的指示,还以诚实和坦率面对法庭。虽然在一些情形下,为保守委托人的秘密,我们可以不披露某些信息;对于于委托人不利的证据,我们也有权避而不谈或削弱消弭其重要性;但是我们从不为了胜诉,故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据。

  我们是理性的,我们理性参与庭审。在法庭审理中,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我们常常主动地和公诉人展开争辩,我们不急不躁、不卑不亢,辩驳慷慨犀利、神态从容淡定。我们要求自己要善于对公诉方的证据和论证提出恰当的质疑,要通过有理有力的论证说服法官使被告人有权利获得一个无罪或罪轻的判决。我们渴求在公正的法庭上赢得理性的胜利。

  我们有强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我们深知,在和平的法治社会,刑事辩护律师是最前沿的权利斗士。辩护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通过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要向世人传递的信息是:辩护律师并非在抗拒对罪恶的制裁,我们为之辩护的权利不仅属于犯罪嫌疑人,这些权利也是我们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

  使徒保罗说:“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杆直跑。”刑事辩护律师的标杆就是捍卫公民个人权利,我们今生注定向它直跑。我们跑过的道路终将立起,成为法治的一支擎天大柱。我们的信心来自于当事人感激的絮语、旁听者压抑着的兴奋、检察官敬佩的一瞥和法官赞许的目光。但即便没有这一切,我们依然有信心,我们的信心越过挫折、误解、委屈和贫乏,我们的信心来自于对法律精神的深刻信仰!

 

作者:徐平  来源:中国律师


关注我们:扫描下图二维码

京公网安备 1104024300123456 号 版权所有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