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摘

按照宪法 德军能击落那架撞往柏林的飞机么?

发布日期:2016-02-23 阅读:

  编者按:本期推介一本台版新书,作者是德国律师费迪南德•冯•席拉赫,他1964年生于慕尼黑。1994年起至今担任执业律师,专司刑事案件。其委托人包括当时的东德中央政治局委员君特•沙博夫斯基、德意志联邦情报局特务诺贝特•尤雷茨科,以及工业巨头、知名人士和社会平民等。2009年,出版处女作《罪行》,引起巨大反响,销量迅速超过50万册。我曾为该书内地版作序,题为《有故事的人》。他后来陆续著有《罪责》《罪咎》等著作,也有不凡销量。本文节选自他的新书《可侵犯的尊严:一位德国律师对尊严的13个提问》,台湾先觉出版社2016年3月即出,原文题目为“人之尊严常被侵犯:恐怖主义何以将决定民主”。

 

  诸位看了各家电视台称为大选高潮的总理候选人辩论吗?主持人拉柏一再质问社会民主党候选人史坦布鲁克,关于默克尔总理对美国国土安全部窃听一事处理不力,是否等同违背了就职誓言。她是否未能让德国人民免于伤害?

  史坦布鲁克的答复始终模糊:“默克尔女士必须履行她的就职誓言。”这个问题的确该问,因为它触及了一个基本问题:政府本身的违法。政府以安全为名而牺牲了我们的自由。但是我们生活在一个民主国家,可以改变这件事。问题在于我们想不想改变。

  2011年5月2日深夜,美国士兵射杀了恐怖分子本拉登,射杀令由美国总统下达。本拉登死亡的消息一公布,美国响起了欢呼声,纽约市民开心到上街跳舞。欧巴马总统自豪地宣称:“正义获得了伸张。”不久之后,德国总理默克尔说:“对于能成功狙击本拉登,我感到十分高兴。”

  为了让我们不至于对默克尔的“高兴”有所纳闷,同党的国会议员考德加以解释:总理当然是以符合基督教信仰的方式感到高兴。他说:“身为基督徒,我认为世间有邪恶,而本拉登是恶人。当世间之恶减少了,身为基督徒是可以感到高兴。”

  但事情也许并没有这么简单。单单一个人或一个政府真的可以身兼原告、辩护律师及法官,来决定谁该活、谁该死吗?有许多人试图证明这样做是对的,但是大多数研究国际法的人都加以驳斥。如果仔细观之,我们违逆仇视的欲念需求,而制订出的所有这些法律及国际法规定所彰显的是另一件事,而这件事隐藏在这些法律及规定的背后,比这些法律及规定更为重要。

  1884年7月5日,英国小型货轮“木樨草号”遇上了暴风,漂流到大海上,在距离好望角大约一千六百里处倾覆沉没。船上共有四人:船长、两名强壮的水手和一名瘦弱的十七岁见习水手。他们幸运地搭上救生艇逃生。等到风平浪静的时候,他们开始检查小艇上的存粮。情况不妙:船上只有两罐萝卜,他们因此多撑了三天。第四天他们捕获一只小海龟,又撑到了第十二天。船上没有水,他们只能偶尔用外套接点雨水来喝。

  暴风雨过后的第十八天,他们已经七天没吃东西、五天没喝水,于是船长提议杀死他们当中一人,以拯救其它人。三天之后,船长想出了抽签这个主意,输的人就得被杀。但他们随即想到他们三个都有家人,而见习的少年只是个孤儿,于是抛开了抽签的主意,认为不如干脆杀死那个少年。隔天早晨仍然看不见获救的可能,船长就单刀直入地向少年开口。少年躺在小艇一角,口渴得快要发疯,先前他喝了海水,身体虚脱,眼看再过几个小时就会死亡。船长告诉他时候到了,一刀刺进他脖子。

  接下来的几天,三名船员吃少年的肉,喝少年的血。事发两天后,一艘船经过,船上乘客发现了这艘小艇。三名生还者获救,被送回英国。英国的每一家报纸都报导了这件事,欧洲的报纸也几乎都加以报导,头版上刊载了描绘这桩骇人事件的插图,把所有的细节一一呈现在读者眼前。

  舆论纷纷站在船员那一边,认为他们情非得已,也吃尽了苦头。尽管如此,检调单位还是将他们逮捕,交由法院审判。其中一名水手愿意担任证人,因此没有被起诉。这桩案子以“女王诉杜德利与史蒂芬斯案”在法律史上留名,杜德利和史蒂芬斯是那两名船员的名字。那场审判只提出了一个问题:那些船员可以为了拯救自己而杀死那名见习水手吗?用一条命换三条命,法庭必须判定这种算盘是否能被允许。

  我推测在这桩案子上,法官若是宣判无罪,多数人会感到不太对劲。可是请各位不妨换个数目来想。假如靠着那个死去的少年而活下来的船员不是三个,而是三百个呢?假如那个数目是三万乃至三十万,情况会有所改变吗?这果真是人数的问题吗?

  这个问题并非纯属空想,而是非常实际:想象一下,一架飞机自科隆波恩机场起飞,一名男子闯进驾驶舱,杀死正副机师后,透过广播宣称这架加满油的飞机将飞往柏林,并撞毁在波茨坦广场上。

  德国联邦国防军派了四架拦截机升空,紧跟着那架被劫持的飞机飞行。德国总理从广场旁的办公室撤离。如果德国政府下令击落那架飞机,就能拯救数千名无辜的民众。这时政府拿到了乘客名单,机上共有一百六十四名旅客,包括前往柏林的商务人士、两名孕妇、六名孩童和一只狗。政府必须做出决定:相对于数千民众,一百六十四名旅客算什么呢?如果飞机将要坠毁,这些旅客反正也只剩下几分钟可活。换作是你,你会怎么决定?

  德国基本法的第一句为:“人之尊严不可侵犯。”此言当然并不为真,因为尊严经常受到侵犯。这句话的本意是指我们不应容许人的尊严受到侵犯。这一句之所以摆在德国宪法的开头并非偶然,这是宪法里最重要的一句话。基本法的第一条具有“永久保障”,意思是只要基本法还适用,这一条就不能更改。而政治人物也常挂在嘴边的这份尊严究竟是什么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说:尊严意味着绝对不允许将人变成国家行为的纯粹客体。但“变成国家行为的纯粹客体”又是什么意思呢?

  这个概念要回溯至康德。康德说:人能够立下自己的道德规范并且据以行事,这一点把人类和所有其它生物区分开来。人认知世界,能够反省自己,因此他是主体,而非像动物或石头一样只是客体。康德把理性的人类称为“人格个体”,只有人格个体才有尊严可言。

  叔本华批评康德没有充分界定此一定义。而叔本华的批评并非全然没有道理:康德没有解释为什么一个对本身有自觉的生物就是“人格个体”,而所有其它生物都不是。我认为康德并不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

  因为不管我们愿不愿意,德国的整体思想深受基督教影响,这与我们是否相信有上帝无关。此一宗教的新意并不在于创造出一个新的上帝,而在于毫不妥协地尊重他人。少了这份尊重,我们的哲学、艺术和文化就无从想象。而对他人的尊重就意味着把对方视为主体。

  因此,宪法也比康德更进一步:康德只把有理性的人视为人格个体,不包括孩童或是有心智障碍的人。但对宪法来说,只要是人就足够了。身而为人,就是个主体,并且具有尊严。如果一个人的命运由旁人决定,而他本身不能影响这个决定,亦即如果不问他的意见而径行决定,那么他就成了客体。因此事情很清楚:国家永远不能把一条命拿来和另一条命相衡量。因为人不是物品,没有人能比另一个人更有价值。这一点在人数多时也同样适用。

  这只是大学教授和哲学家高高在上的概念吗?只是宪法法官不食人间烟火的决定所做出的要求?不,正好相反:各位只需想象一下,假设我们把一条命和另一条命拿来衡量,会发生什么事:有三名病患生命垂危,一人少了一个肾,第二人的心脏随时可能停止跳动,第三人失血过多即将死亡。另有一个健康、只患了小伤风的人坐在候诊室里看报。如果我们把人命拿来计算,那么医生就该取那个健康之人的器官和血液来救活另外三个人。正是所谓一命换三命。在这样的世界里,就医看病说不定反而更危险。

  尽管如此,“在真实生活中”,碰上劫持飞机的危急情况,我们仍旧会怀疑宪法所做的价值评估是否正确。如果碰到一个人正要引爆一枚炸弹,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杀死他,也不得不这么做。凡是有理性的人都无法否认这一点。但我们绝不能为求自己活命而牺牲一个无辜的人,不能把生命拿来和生命相衡量,哪怕另一个生命“只是”一个奄奄一息的瘦弱少年,或“只是”一架飞机上的一百六十四名乘客。审理“女王诉杜德利与史蒂芬斯案”的法官说到了重点:”不论诱惑有多大,也不论(那些船员)所受的苦难有多大……生命的价值如何能加以比较?“接着他又说:“是该比较力气、智力还是其它东西?……在本案中被挑中的是最虚弱、最年轻、最无力反抗的生命。杀死他要比杀死那些成年男子当中的一个来得正确吗?答案必须是:不。”

  各国政府早已开始质疑这些原则,用愈来愈复杂的方法试图回避此一彰显人人价值相等的明确决定。这种例子比比皆是:奥巴马总统在2009年上任之后不久即宣称,美国将继续反恐、反暴力,但会以“尊重吾人价值与理想”的方式进行。他说他将关闭囚禁战犯的关塔那摩监狱,因此得到诺贝尔和平奖的殊荣。

  美国这个国家过去这一百年来如此辉煌,是全世界自由、公平与正派的保证,此时似乎终于重新记起自己的理想,那一刻令人欢欣。如今欧巴马总统的这份声明已过多年,却仍然有不受法律保护之人在关塔那摩遭到监禁、侮辱和折磨。

  这几年在德国也有类似的举措。在一九八五年的一篇文章里,法律学家钧特·雅克布斯首度把“敌人刑法”和“公民刑法”加以区分。他援引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契约理论”:脱离社会的人处于一种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因此成为敌人,而打击敌人乃属必要。恐怖分子攻击国家及宪法本身,因此失去公民权,成为不受法律保护之人。

  根据这个理论,如果这些人想要摧毁我们的社会,就可以对他们刑求或加以诛杀,也就是说,假使德国也有像关塔那摩监狱的机构,也属合法。这并非只是抽象的讨论,讨论进行得十分激烈,的确有些持重人士倾向于赞成这种「敌人刑法」。在2001年的“9·11”事件之后,雅克布斯质疑,法治国家在面对公民所做的自我约束,在面对恐怖分子时,“根本不恰当”。

  雅克布斯想根据“敌人刑法”来对抗恐怖分子和黑手党,在马格努斯·葛夫根一案上,则有人讨论,是否应该允许警方用刑求来侦办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尤其可能挽救另一条生命时。“为救人而刑讯”这句话广为流传。葛夫根既不是恐怖分子也不是黑手党,尽管如此,还是有许多人马上同意剥夺他身而为人的尊严。就连德国法官协会当时的主席都认为刑讯并非万万不可,也有一些大学教授同意他的看法。

  各位也许会认为,在德国,至少那些来自市民阶层的政治人物有足够的理性,不至于因为恐怖分子带来的危险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情况却正好相反:2007年,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和社会民主」这三大政党投票赞成储存通讯信息备用,此举能监视每一个国民。这条法律是在马德里及伦敦遭到恐怖攻击之后制订,据说唯有如此才能赢得反恐的战争。

  后来德国联邦刑事局发现,透过储存通讯信息备用顶多只能提高千分之六的破获率。也就是说,为了这么一丁点好处,公民的基本权利轻易被损害。美国国土安全部透过监听而能提高的破获率也不太可能高到哪儿去。后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定这条法律违宪而加以废除。而那些政治人物呢?他们没有下台,没有道歉,甚至不觉得惭愧。

  支持“敌人刑法”的人、威胁要刑讯犯人的警察、下达杀人令的奥巴马总统、为了本拉登被杀而表示高兴的默克尔总理——他们全都错了。因为人权其实一如友谊,在黑暗、艰难的日子里,尤其要经得起考验,否则就毫无用处。

  我们的共识是绝不容许政府故意违反法律,这也是我们宪法的基础,这份共识如今经常遭到违背:无人机在战争中杀死平民、恐怖分子被视为不受法律保护而遭到刑讯、情报机关阅读我们的电子邮件和短信,因为我们全都受到普遍的怀疑。

  虽然这一切都并非来自德国政府,而法律也不要求任何人去做他做不到的事。默克尔总理当然无法解散关塔那摩监狱,也无法裁撤美国国土安全部,因此她并未违反她的就职誓言。然而单是这样并不够,政府的任务远远不止于此。如果政治人物不再竭尽所能保护宪法,如果他们成了外国政府侵权的共犯,如果他们有时甚至为了外国政府的侵权行为而感到高兴,这就危害到我们自己。西方世界的自由与自我理解不会取决于高速公路收费、增税或长照保险,而在于如何对待法律。

  那位英国老法官以杀人罪将那两名船员判处死刑,但建议加以赦免。六个月之后,女王释放了他们。判决书上有几句了不起的话,是我们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仍然应该奉行的:“我们往往不得不树立我们自己也达不到的标准,订定我们自己也无法遵行的规则……我们无须指出舍弃这些基本原则所意味的可怕危险。”

 

作 者:费迪南德•冯•席拉赫

译 者:姬健梅

 来源:法影斑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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