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知以来,各地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大批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犯罪线索,公安、检察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实施抓捕和审查起诉,部分案件已经宣判,有力震慑了各种规避执行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5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逃避执行终酿苦果
5起案例显示,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态度不可谓不强硬。待到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方知悔之晚矣。
陈联会拖欠73名职工14.4万余元工资,始终不肯露面。直到在机场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才通过家人支付了全部工资款。最终,陈联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最高法执行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联系,依法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
曾木生为逃避债务,将名下一辆客车、一辆货车转让给他人,还注销了其经营的食品批发部,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曾木生被检察机关批捕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王以军两次被司法拘留仍抗拒执行,拒绝交出被查封车辆。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王以军慑于法律威严,缴清了全部执行款。
目前,两起案件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车辆、房产等予以变卖、处置。通过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不仅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以顺利执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力震慑了犯罪,具有一定教育宣传作用。
生效调解等同判决
5起案例中,有一起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被追究法律责任案件。
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向林兰香支付继承余款19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申请强制执行。大田县法院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
法院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将其账户中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无法说明转款事由,遂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黄起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起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林兰香书面请求对黄起滨从轻处理。最终,大田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起滨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这位负责人指出,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冻结财产擅处涉罪
此次通报的案例显示,有的被执行人胆大妄为,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在高雪珍、徐守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高雪珍应支付徐守龙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3万余元。由于高雪珍未如约履行,徐守龙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南湖区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07年11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多年后,南湖区开展“三改一拆”活动,徐守龙发现高雪珍家的猪舍列入拆迁范围,有一笔补偿款,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南湖区法院经查后,向猪舍拆除补偿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补偿款项共计15.5万多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后,高雪珍之子许军燕通过挂失补偿款存单,转移该笔补偿款22.6万余元至高雪珍女婿账户。南湖区人民法院遂以许军燕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这位负责人说,被执行人之子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作者:周斌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