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为党献身常汲汲,与民谋利更孜孜”,这是延安时期人们向谢觉哉祝寿时赠送他的诗句。
2014年是谢觉哉老人诞辰130周年。为纪念这个日子,徽章与荣誉公号(badge-honor)为大家整理了谢老在最高法院院长任上的一些往事。整理过程中,参考了马连儒著《谢觉哉评传》和《人民画报》2014年11期《新中国司法制度重要奠基人谢觉哉》特刊。特此致谢!
延安五老(中国画)
谢觉哉佩带的八路军臂章
最高法院特别军事法庭证章
1959年4月,全国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谢觉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人们都想不到的是,谢觉哉上任后的首项措施,竟然是报请中央批准,取消最高法院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实行电报报案的做法,恢复过去的“报送案卷”。
对作出这一决定,谢觉哉有一段话,至今仍振聋发聩:“不看案卷,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干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批案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需要十分慎重。这件事比不得写文章,文件章写错了,没关系,可以修改。死刑案子批错了,就没有修改的可能。人就一个脑袋,杀错了,人头落地了再也不能长出来。杀一个人容易,要做到不错杀一个人却很难。”
谢觉哉观看越剧《胭脂》后给浙江省高院的题词:“一念之忽差毫厘,毫厘之差谬千里。《胭脂》一剧胜神铖,启智纠偏观者喜。”
谢觉哉上任后,纠正了一批1958年以来发生的冤错案。他还在1961年专门给刘少奇写报告,论述造成冤错案的原因,提到:“头脑发热不得,一发热就容易出错案”,“审判制度和法律程序,这几年也是破得多、立得少。法院干部又普遍存在害怕右倾,不敢提意见,不深入调查研究,不实事求是,甚至浮夸、虚报、追求高指示,只讲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所谓提高办案质量,应是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细致、更踏实,做到不纵、不宽、不漏、不错。”这些观点,目下仍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在给刘少奇的报告中,谢觉哉还提出:“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要抓案子。不抓案子就不可能对审判工作有发言权。”而作为最高法院院长的他,也曾亲身办理、复查过若干案件。我们选取其中的四起:
1961年,谢觉哉、徐特立、吴玉章在董必武家作客
一、1959年夏,审查“江西保安队迫击炮连连长反革命案”。
江西省法院从敌伪档案中查到,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个学生,建国前曾任国民党江西保安队迫击炮连连长,由此断定该学生是反革命,遂逮捕归案。这个学生和亲属不服,一直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学生的母亲到北京找谢觉哉申冤,说:“我儿子要是反革命分子,政府不办,我也要办。但我儿子不是反革命,请政府给我儿子平反。”
谢觉哉调阅案卷后发现,这个由地方保送到人大读书的学生,是湖南一位有名的烈士之子,解放时只有二十岁,国民党不太可能让这么年轻的人担任连长职务。谢觉哉责令江西省法院复查这一案子。经过认真查阅原始档案才发现,原来那个炮兵连长与这个学生只是重名而己,年龄、籍贯完全对不上号,并且那个炮兵连长已被我政府镇压。
查明真相后,谢觉哉对江西省法院简单、主观办案,不深入调查的做法给予了严肃批评。
二、1961年,审核“云南地主婆投毒毒害社员案”。
该案被告与社员一起到山上采蘑菇,将采到的蘑菇交生产队食堂。结果有人食用后中毒。因为当时被告没有吃,有人怀疑她有意毒害社员,将其扭送法院。法院未作具体调查,就主观认定这是阶级报复行为,判处其死刑。该案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后,谢觉哉审查案卷,提出了三个疑点:一是大家都去采蘑菇,谁能证明有毒的蘑菇一定是被告采的?二是毒蘑菇有毒草性到底有多大?为什么同样食用后,有人中毒,有人则无反应?三是被告是有意谋害,还有无意导致?她是否可以辨识有毒蘑菇?为什么她自己没有吃?如果她一起吃,并选些无毒的吃,不是更可以掩盖自己故意毒害社员的罪行吗?
案卷转到云南后,云南省法院经过认真复查,发现:被告根本分不清哪种蘑菇有毒,也找不出毒蘑菇一定是她采的证据。她自己没有吃,是因为在食堂开饭前已吃过自家采的蘑菇。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谢觉哉结合这个案例,郑重地指出,判决要根据事实,决不能因为被告是地主婆就草率从事,毫无根据地从重处理。他要求各级法院以此为鉴,层层把关,减少冤错案的发生。
三、1961年,复查“张志远强奸幼女案”。
1961年3月,谢觉哉在甘肃复查一起旧案时发现,该案被告张志远1953年在天祝为藏族同胞医疗时,利用施行“驱梅”注射之机,强奸了一个藏族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张一直否认自己犯罪,不服判决,三次向法院申诉均被驳回。1961年张志远直接给谢觉哉写信,再次申诉。谢觉哉审阅案卷后,提出:张志远既然是个医生,不可能不知道梅毒的传染途径。事情发生在妇产科的诊疗室,人员进进出出,不象作案场所。且十年徒刑已服刑八年,仍然申诉,恐怕不是没有道理的。
于是他派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甘肃省法院一起对案件复查。经查,那个女孩子已经结婚,她说当时年纪小,根本不懂什么叫强奸。之所以说张志远强奸她,是因为当时正在进行民主改革,反动牧主、粮户利用她年幼无知,从中挑拨,想以此煽动民族对立情绪,转移民主改革的方向。
案情大白后,张志远得到平反,恢复工作,补发工资。为感谢谢觉哉,他专程带礼物到北京看望,不久又给谢觉哉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对此,谢觉哉非常不安,他说:“人民自己的法院,却让一个没有罪的人白白坐了八年牢,不仅不应该接受人家的感谢,倒应该向人家道歉!”他还以此案提醒各级司法人员:“从冤错案的数来看只是少数,只占百分之几,但对一个被冤判的人来说却不是百分之几,而是百分之百。对于冤判者本人、家属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该是多大啊!”
四、1962年,审查“王某写信攻击党的政策反革命案”。
1962年5月,谢觉哉在西安从抽调的案卷中发现一起案件,原审某县法院以王某趁我党整风之机,先后向领导人和人大常委会写了十几封信,攻击各项政策,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不服上诉,中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投入劳改后,王仍不服抗拒改造,又被加刑四年。王某仍不服,又给最高法院写“控告书”,控诉滥用刑法侵犯人权等。市法院拟判死刑,省法院决定改判无期徒刑。
谢觉哉看完材料后,认为案子判得有问题。他说:“宪法有规定,人民有通信自由。对人民公社、大跃进有不同意见,写信给毛主席、周总理有什么罪?为什么反映问题就要判刑?而且判得这样重?这样做对广开言路有什么好处?”他主张改判无罪。
对谢觉哉的这一建议,很多人有不同意见。谢觉哉召集法院的同志交换意见。他说“这个案卷怎么能存在档案室?几十年以后,我们这些人都死了,有人来翻看这个档案,他要说你们这个时代是什么时代?向毛主席写封信就犯了罪?”
在谢觉哉的坚持下,大家终于统一了意见,将王某由无期徒刑改判无罪释放。但承办些案的同志怕担责任,在案卷上注明:“这是谢觉哉同志在这里讲的,这个案子判错了,所以要改。”事后,谢觉哉谈起此事,曾意味深长地说:“为什么这样写,就是准备反右倾时,反不到他。”
谢觉哉在最高法院院长任上的四年时间,实地到了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71个高级、中级和基层法院,平反了大批案件,此时的他已近80高龄。
谢觉哉说过一句话,叫做“法院是评道理和决定道理的权威地方”。他解释说,“讲道理先要听人家讲话,实际上就是先进行调查。既要听原告的道理,又要听被告的道理,听证人的道理,听辩人的道理,还要听其他一般人的道理。听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的过程,以便彻底弄清楚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作者:孟中洋 来源:法律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