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
及配套标准的通知
法〔2015〕137号
本院各业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配套标准,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工作办公室
联系方式:010-67557245(电话),67557208(传真)
2015年5月13日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
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
第五条 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
(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
(二)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
(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
(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
(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
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中级、基层法院,分别同属一个高院、中院的,综合设立先后、建制等因素编制数字代码顺序。
第六条 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所列基层法院的所属中院是指在同一高院辖区内主要承担该基层法院案件二审职权的中级法院。
三、类型代字
第七条 确定案件的类型代字,应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
类型代字应简练、贴切反映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个以内中文汉字表示。
每一类型案件的类型代字均应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案件合并审理或并用多个程序办理时,以必须先决的事项及所适用程序作为确定类型代字的依据。
四、案件编号
第九条 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 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
五、案号管理
第十一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中级、基层法院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法院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
第十四条 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致使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废止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将导致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同步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第十六条 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法院的立案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涉及案号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编制案号但尚未办结的案件,其案号不因本规定的施行而变更。
附件1: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案件类型 |
类型代字 |
一、管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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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管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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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刑事提级管辖案件 02.刑事指定管辖案件 |
刑辖 |
(二)民事管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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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民事提级管辖案件 02.民事指定管辖案件 03.民事移交管辖审批案件 04.民事管辖协商案件 |
民辖 |
05.民事管辖上诉案件 |
民辖终 |
06.民事管辖监督案件 |
民辖监 |
(三)行政管辖案件 |
|
01.行政提级管辖案件 02.行政指定管辖案件 |
行辖 |
03.行政管辖上诉案件 |
行辖终 |
(四)行政赔偿管辖案件 |
|
01.行政赔偿指定管辖案件 02.行政赔偿管辖协商案件 |
赔辖 |
03.行政赔偿管辖上诉案件 |
赔辖终 |
二、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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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一审案件 |
刑初 |
(二)刑事二审案件 |
刑终 |
(三)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
|
01.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
刑监 |
02.刑事申诉再审审查案件 |
刑申 |
03.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
刑抗 |
04.刑事再审案件 |
刑再 |
(四)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
刑没 |
(五)刑事复核案件 |
|
01.死刑复核案件 02.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案件 03.特殊假释复核案件 |
刑核 |
(六)强制医疗案件 |
|
01.申请强制医疗审查案件 |
刑医 |
02.解除强制医疗审查案件 |
刑医解 |
03.强制医疗复议案件 |
刑医复 |
04.强制医疗监督案件 |
刑医监 |
(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
|
01.停止执行死刑请求审查案件 02.依职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
刑止 |
03.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 |
刑止调 |
04.停止执行死刑调查审核案件 |
刑止核 |
(八)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
|
0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
刑更 |
02.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 |
刑更监 |
03.刑罚与执行变更备案案件 |
刑更备 |
(九)其他刑事案件 |
刑他 |
三、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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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一审案件 |
民初 |
(二)民事二审案件 |
民终 |
(三)民事审判监督案件 |
|
01.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
民监 |
02.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
民申 |
03.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
民抗 |
04.民事再审案件 |
民再 |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
民撤 |
(五)特别程序案件 |
|
01.选民资格案件 02.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03.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案件 04.行为能力认定案件 05.监护人指定异议案件 06.监护关系变更案件 07.财产无主认定案件 0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09.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10.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11.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件 12.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
民特 |
13.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
民特监 |
(六)催告案件 |
|
01.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02.公示催告案件 |
民催 |
(七)督促案件 |
|
01.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 |
民督 |
02.支付令监督案件 |
民督监 |
(八)破产案件 |
|
01.破产清算案件 02.破产重整案件 03.破产和解案件 |
民破 |
(九)强制清算案件 |
民算 |
(十)其他民事案件 |
民他 |
四、行政案件 |
|
(一)行政一审案件 |
行初 |
(二)行政二审案件 |
行终 |
(三)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
|
01.行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
行监 |
02.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
行申 |
03.行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
行抗 |
04.行政再审案件 |
行再 |
(四)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
|
01.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 |
行审 |
02.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复议案件 |
行审复 |
(五)其他行政案件 |
行他 |
五、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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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案件 |
|
01.行政赔偿一审案件 |
行赔初 |
02.行政赔偿二审案件 |
行赔终 |
03.行政赔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
行赔监 |
04.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
行赔申 |
05.行政赔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
行赔抗 |
06.行政赔偿再审案件 |
行赔再 |
(二)司法赔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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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 |
法赔 |
02.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 |
委赔 |
03.司法赔偿监督审查案件 |
委赔监 |
04.司法赔偿监督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 |
委赔提 |
05.司法赔偿监督本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 |
委赔再 |
(三)其他赔偿案件 |
赔他 |
(四)司法救助案件 |
|
01.刑事司法救助案件 |
司救刑 |
02.民事司法救助案件 |
司救民 |
03.行政司法救助案件 |
司救行 |
04.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
司救赔 |
05.执行司法救助案件 |
司救执 |
06.涉诉信访司法救助案件 |
司救访 |
(五)其他司法救助案件 |
司救他 |
六、区际司法协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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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可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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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2.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
认台 |
03.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4.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
认港 |
05.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6.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
认澳 |
07.认可与执行审查复议案件 |
认复 |
08.认可与执行审查其他案件 |
认他 |
(二)送达文书案件 |
|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
请台送 |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
请港送 |
03.请求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
请澳送 |
04.台湾地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5.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
台请送 |
06.香港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
港请送 |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
澳请送 |
(三)调查取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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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
请台调 |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
请港调 |
03.请求澳门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
请澳调 |
04.台湾地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5.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案件 |
台请调 |
06.香港特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案件 |
港请调 |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调查取证案件 |
澳请调 |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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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接收在台湾地区被判刑人案件 |
请移管 |
02.向台湾地区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
助移管 |
(五)罪赃移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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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接收台湾地区移交罪赃案件 |
请移赃 |
02.向台湾地区移交罪赃案件 |
助移赃 |
七、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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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认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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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2.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
协外认 |
03.承认与执行审查其他案件 |
协他 |
(二)送达文书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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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外国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2.送达外国法院文书案件 |
协外送 |
03.请求外国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
请外送 |
(三)调查取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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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2.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实施案件 |
协外调 |
03.请求外国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
请外调 |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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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接收在外国被判刑人案件 |
请外移 |
02.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
协外移 |
(五)引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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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请求外国引渡案件 |
请外引 |
02.协助外国引渡案件 |
协外引 |
八、司法制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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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制裁审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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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司法拘留案件 02.司法罚款案件 |
司惩 |
(二)司法制裁复议案件 |
司惩复 |
九、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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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 |
财保 |
(二)非诉行为保全审查案件 |
行保 |
(三)非诉行为保全复议案件 |
行保复 |
(四)非诉证据保全审查案件 |
证保 |
十、执行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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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实施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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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首次执行案件 |
执 |
02.恢复执行案件 |
执恢 |
03.财产保全执行案件 |
执保 |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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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执行异议案件 |
执异 |
02.执行复议案件 |
执复 |
03.执行监督案件 |
执监 |
04.执行协调案件 |
执协 |
(三)其他执行案件 |
执他 |
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略,请在原网页上下载查看)
附件3:《人民法院案件收、立案信息登记表》
《人民法院案件收、立案信息登记表》
本案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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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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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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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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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情况 |
(姓名或名称) |
(案件地位) |
(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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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案件情况 (载明此前所经历程序或一并审理的案件) |
(案号) |
(结案日期) |
(原审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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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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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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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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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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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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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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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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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适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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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审限 |
(月数) |
(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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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此表所载信息项目供参考,对具体编排顺序、载体等,各级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掌握。
来源: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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