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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带你回顾《民法通则》的30年

发布日期:2016-04-26 阅读:

民法典编纂,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在民法总则的制定正紧张有序推进、民法通则颁布出台30周年之际,2016年4月1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的“继往开来,迎接辉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座谈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在回顾和总结民法通则制定颁布的重要历史意义的同时,展望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为用民法通则的理性光芒指导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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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颁布的重大历史意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从此开启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伟大征程,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我国系统编纂民法典打开了局面,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法通则起草参与人江平看来,民法通则有三个值得肯定的重要历史功绩:一是第一次在中国宣布了私法一元主义,二是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三是对公权力予以规制以保护私权利即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

 

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结束了中国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标志着民事立法进入到一个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也为我们未来民法典的问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一,《民法通则》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律框架。第二,《民法通则》为民法典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确定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就是对未来民法典分则体系的构建。第三,《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为规范公权划定界限,极大地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第四,《民法通则》进行了制度的创新,在很多方面具有中国特色,比如第一次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

 

马新彦教授认为,《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权利本位法的第一次立法实践,第一次以基本法的态度解决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公权力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不得滥用公权力,妨碍私权。由于时代背景所限,《民法通则》还存在公权力本位的色彩,在编纂民法典中,应当将其剔除。

 

崔建远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的制定使中国的民法得以生存,得以以此为基础不断进步。将《民法通则》作为法治的文献资料,使其在历史的长河中熠熠闪光,是民法人解释中国民法不可或缺的责任。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震表示,民法通则的颁布,不仅填补了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空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而且为我国民法体系化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从1986年起,我国拉开了民法体系立法的序幕,一系列重要的民事单行法规陆续出台。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诸多法律,都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民法通则》的立法特色与可取之处

 

 

我国《民法通则》立法的一大亮点,是第一次提出人格权及其体系,30年来对于我国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格权的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保护了人的尊严。我国在编纂民法典中,如何将人格权制度予以继承和发展,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深入研讨。

 

江平教授非常赞成并再次呼吁,民法典应当把人格权单独成编,这样的话,就可以继承当时制定《民法通则》的立法思想魏振瀛教授也赞成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他认为民法学研究会起草的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很好,接地气、贴人心,是我国民法学者长期研究成果的体现,是30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使中国人开始真正意识到名誉、肖像、隐私都是权利,可以通过主张来获得救济。人格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更是一个具体的受到司法保障的权利,正是通过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才使得对人权的保护变成了现实。这体现了当时立法者的远见卓识和深厚的人文情怀,体现了他们对人的深切的关爱,这正是民法今天要追求的价值,也代表了民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同时也是中国的现实需求。

 

郭明瑞教授认为,30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奠定了中国民法的一个传统,现在要制定民法典,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制定过程中维持已经形成的民法传统,不能轻易地否定整个民法的理论体系。

 

刘保玉教授从《民法通则》的语言特色角度展开讨论。他认为,《民法通则》奠定了中国民法的语言风格,其条文语言表述对其后若干年乃至当前我们民事立法的表述风格、词语的锻造都有很大的影响。

 

谢鸿飞教授从《民法通则》的立法风格和立法思维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就立法风格而言,《民法通则》条文非常精炼,有极大的包容性,为特别法的立法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这种原则法的立法风格对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启发意义。就立法思维而言,《民法通则》以法律关系为中心,体现了“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的思路,涉及立法技术的问题,对民法典编纂具有借鉴意义。

 

尹飞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的借鉴意义集中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民法通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有效回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要。如今我国面临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目标,民事立法应对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借鉴民法通则的特色。第二,《民法通则》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体现了高度的智慧。这对于起草民法典,尤其在涉及人格权等重大争议中具有借鉴意义。第三,《民法通则》的制定体现了极大的创新性,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应继承这种创新精神,注重适应现代商业的发展。

 

 

顺应时代的呼唤编纂民法典

 

 

韩大元教授指出,目前民法典正在紧张的制定过程中,人民寄予很高的期待,因为它不仅仅是民法典,不仅仅是民法学界的事业,它也是法学界、法律界共同的事业。我们可以设想,民法典的诞生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民法学界的同仁们正在从事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它已经超越了民法典本身的含义,我们期待着具有中国风格,同时也体现人类民法文明的民法典早日诞生。

 

杨震认为,民法通则已经走过30年的历程,基本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法通则部分条文已经过时,部分法律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时代的变迁呼唤新的民事法律制度的产生。

 

关于编纂民法典如何处理好其与《民法通则》的关系,郭明瑞教授认为,30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奠定了我们中国民法的一个传统,在民法典制订当中应该保持或者维持我们已经形成的民法传统,不能轻易地否定整个民法的理论体系。

 

龙卫球教授认为,《民法通则》开辟了私法路径的方向,但也具备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的编纂要体现民法进一步的私法化,进一步的现代化,不管是价值、框架、制度、技术,都需要再往前发展。同时,也认为民法通则作为宝贵的历史资源一定要予以继承,不能放弃。

 

梅夏英教授认为,通过30年的实践,民法学的研究应该到了一个提炼、沉淀和收盘的阶段,除了对域外立法的解释、筛选之外,要更注重培养理论自主性以及创造性。未来民法研究要敢于研究新事物,例如数据交易、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等。此外,关于民法研究范围的问题,目前民法的研究没有跟公法有机结合,今后应当重视公法的研究。

 

杨震教授、李永军教授、谭启平教授等提出,《民法通则》的制定既需要高超的法学学术水平,同时也需要伟大的政治智慧,编纂民法典也要继承和发扬《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那种追求真理,求真务实、敢于创新、勇于承担的科学立法精神,更好的完成我们这一代民法学人所担负的历史使命,为制订一个科学的、现代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贡献我们这代人应有的力量。曹守晔法官从民法典的传承与创新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民法典应当在传承《民法通则》核心理念、基本内容等基础上,在立法技术、基本原则、篇章结构、时代特色、司法实践等方面予以创新。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曹守晔建议编纂民法典时应当体现司法实践的一些经验。“目前全国法院共有法官约30万人,各级法院80%以上的案件都是民事案件,30万名法官中至少有20多万人从事民商事审判。目前我们自己总结了民事审判的六项原则,即: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权利义务相统一、程序公证相统一、诚实信用,这六项原则应当体现在民法典中。”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指出,在最高立法机关的主持下,民法总则即将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也将在未来几年内完成,一部完整的中国民法典即将出台。

 

“新中国成立60多年后,终于将拥有自己的民法典,这是值得庆幸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代以及下一代民法工作者如何接过江平、魏振瀛、赵中孚等老一辈法律工作者的重任,让民法典在保护人民的权利中成为更重要、更有力的法律武器,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杨立新说。

 

新闻素材来源:

1.《光明日报》,《民法典:从过去走向未来——从纪念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展望民法典编纂》,2016年04月18日第10版

2.中国法学杂志社公众平台,《继往开来 迎接辉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座谈会综述》,2016年4月19日

 

实习编辑:梅傲雪

责任编辑:赵    妍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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