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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黑龙江省M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3-15 阅读:

合同纠纷还是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自相矛盾

理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张某诉黑龙江省M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11月,黄某从M公司处包下了为该公司苫粮囤的零活。由于一个人无法完成,黄某找到了包括张某在内的另外5人一起到M公司干活。6人的报酬由黄某统一从M公司领取后,分发给其他人。

2007314日,在干活过程中,张某从粮囤上摔下受伤,造成左腿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尺骨支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6级伤残。张某受伤后,黄某支付了1,600元医疗费,M公司分文未付。为此,张某将M公司和黄某诉至法院,要求M公司和黄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以及后期治疗费用共计15万余元。

黑龙江省RQ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M公司将苫粮囤的工作发包给被告黄某,分包人黄某雇佣原告张某做苫囤工作,所以,原告张某与被告M公司及被告黄某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不慎从囤上摔下,造成人身损害,发包人M公司及分包人黄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与被告M公司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以及后期治疗费用共计15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M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牟驰律师提起上诉。接受委托后,牟驰律师仔细研究了一审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法不应对被上诉人遭受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黑龙江省R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牟驰律师提出了“原审判决确认了上诉人与原审第二被告之间存在的劳务承包关系。在这个前提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上诉人只是与原审第二被告存在劳务承包合同关系,与受雇于原审第二被告的被上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而原审判决却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为‘原告张某与M公司及被告黄某存在雇佣关系’,显然是错误的。在这个错误事实的前提下,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为依据,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也是错误的”代理观点。

黑龙江R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RQ区人民法院(2007Q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RQ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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