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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3-18 阅读:

业务操作不当,被判侵权责任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指点迷津,确定适格被告挽回巨额损失

——A银行诉J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R总公司、黑龙江省R公司J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9991月,A银行与黑龙江省R公司J分公司(以下简称J分公司)签订了38份银行承兑协议。

同年324日, J分公司在A银行开立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资金4,000余万元;又于3月底转入该账户2,000万元。

同年430日, J分公司将5,000万元资金从其在A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转入C信用社营业部(以下简称C信用社)在A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同日,C信用社将该笔资金全部转入J分公司在该社开立的账户。

同年531日,A银行将C信用社在该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4,900万元资金划回J分公司在A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同年5月至7月间,A银行将上述划回的4,900万元全部用于解付J分公司为出票人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20043月,J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D集团)向A银行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称:J分公司是该集团承包经营的企业,该集团及下属企业自愿承担J公司拖欠的4,900万元债务及利息,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20074月,JD集团致函A银行表示,由于经营不善,上述债务不能及时清偿,愿以部分固定资产提供抵押。

20075月,C信用社以A银行“从其存款账户划走4,900万元存款的行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银行返还上述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7月终审,判决支持了C信用社的诉讼请求。这样,A银行已经支付的4,900万元形成了一笔巨大的经营损失。

由于案件发生的时间比较久远,A银行处理相关业务的当事人有的被判刑,有的已经调离,事情的来龙去脉已经不甚清晰;同时,案件涉及侵权责任、票据责任、借款合同、企业承包等多种法律关系,究竟应当由谁来清偿4,900万元的损失,成为了摆在A银行面前的一道难题。眼看着C信用社胜诉并执行完毕4,900万元资金的时间已将近两年,A银行感觉到再不抓紧时间设法起诉追回4,900万元的损失,就可能彻底陷入被动。

在这种背景下,牟驰律师和宋金仁律师接受了A银行的委托代理本案。在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之后,两位律师认为:A银行为J分公司解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行为,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借贷关系,J分公司理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J分公司系黑龙江省R总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R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同时,JD集团向A银行出具《还款承诺书》并致函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上的“债的加入”, JD集团也因此与A银行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理清了相关的法律关系之后,两位律师代理A银行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02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J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A银行给付4,900万元及利息(自199971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R公司和JD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法定的上诉期内,3个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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