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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6-02-03 阅读:

  导读:2016年1月31日下午,清华大学出版社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2015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1、云南刘少斌妨害作证案

  2、河北陈文艳敲诈勒索案

  3、湖南曾爱云故意杀人案

  4、福建黄政耀贪污案

  5、云南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案

  6、安徽张云、张虎等五青年故意杀人案

  7、辽宁郭某某、鲁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8、北京赖克江诈骗案

  9、广东陈灼旱故意杀人案

  10、福建陈夏影、林立峰、黄兴绑架杀人案

  云南刘少斌妨碍作证案

  被告人刘少斌因此案已经被取消律师执照

  【受审法院】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昭通中院(二审)、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再审),历时5年。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6日,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由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逮捕并进行调查。2011年7月2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随后刘少斌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月14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法院认为原一审、二审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主要由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杨必高等证人的证言组成。而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刘云忠再次出庭作证。他证实,刘少斌没有指使自己作伪证,他因害怕被关押,才在公安机关说刘少斌教其作伪证。出庭检察人员对刘少斌及辩护人所提出的申诉观点、当庭出示的全部证据均表示无异议。检察人员在举证阶段称,在刘少斌案被发回再审以后,侦查机关再次介入调查,此前承认自己作伪证的赵维国和方仕兵均改变说法,同时,部分证据已作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据此,检察人员认为,鉴于本案关键证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后依法公正判决。2015年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宣判刘少斌无罪。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刘少斌无罪。

  【案件关键词】当地政法委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

  河北陈文艳敲诈勒索案

  【案号】

  (2014)遵刑初字第78号一审

  (2014)唐刑终字第344号裁定撤销一审

  (2015)遵刑初字第23号一审

  教师陈文艳已重返讲台

  【案情简介】河北教师陈文艳屡屡进京反映职称评定、学校收费、优秀教师评选等方面的问题,被遵化信访局官员认为其“进京非正常上访”29次,属于缠访,遵化警方先后4次将她带回,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10月13日,陈文艳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日,遵化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文艳向接访的老师和维稳人员索要169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陈文艳提起上诉,同年10月15日,唐山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遵化市法院重审此案,认定:遵化二中给陈文艳接访的费用是以报销路费以及吃住费用形式给付,且接访老师均证实接访陈文艳是完成稳控任务,给陈文艳钱是经过校领导的批准,不能认定陈文艳采取了威胁或要挟接访教师或校领导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重审还认为,遵化二中作为事业单位法人,非自然人,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校领导批准给付陈文艳财物系职务行为,给付的财物系单位财物。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改判陈文艳无罪。

  【案件关键词】正当维权被视为敲诈勒索……

  湖南湘潭研究生曾爱云故意杀人案

  十年牢狱,曾爱云已经不再是当年的朝气青年

  【受审法院】湖南湘潭中院(四次审判)、湖南省高院(再审二审),历时12年。

  【案情简介】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生一起凶杀案, 2003级硕士生曾爱云及2001级硕士生陈华章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此后,湘潭中院曾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审理本案,经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陈华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大学医院、湘潭市市立医院购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法院认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万余元。上述判决作出后,曾爱云、陈华章及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关键词】历时十二年,两被告一个判无罪一个判无期。

  福建黄政耀贪污案

  【案号】

  (2013)融刑二初字第032-1号一审

  (2014)榕刑终字第703号终审

  黄政耀被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1989年至2002年的13年间,黄政耀与妻子在业余时间为出国申请者翻译公证文书,以每份20元的价格收费,收取的费用与福清公证处“四六分成”。2002年9月,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对黄政耀立案追诉。此后,黄政耀遭遇了近13年的刑事追究。

  2015年5月福州中院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首先,上诉人黄政耀利用个人专长,在业余时间翻译涉外公证文书,其收取的翻译费应归个人所有,翻译费虽存放于福清公证处副主任林某甲处,但不宜据此认定为刑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因此上诉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其次,上诉人黄政耀的行为并未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综上,上诉人黄政耀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政耀构成贪污罪不当,本院应予以纠正。最后,法院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刑二初字第032-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案件关键词】业务翻译涉外公证文书被认定为贪污。

  云南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案

  云南省高院宣判钱仁凤无罪,并且当庭释放

  【受审法院】云南省高院(再审),历时14年。

  【案情简介】2002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幼儿园幼童侯某呕吐、脸色发白、嘴唇紫绀、额头、手发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一时间,“星蕊宝宝园”的另外两名幼童谭某、何某某也不同程度的出现面色苍白、精神不振、无力、口唇紫绀的症状,经家长送巧家县中医院抢救治愈。2002年底,17岁的钱仁凤以投放危险物质最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12月有网友通过云南网金碧坊社区、腾讯微博曝光《巧家16岁少女被指“投毒”深陷牢狱十年之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11月21日,时隔13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仁凤被无罪释放。云南高院称,由于该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实钱仁凤实施了投放毒鼠强的行为,导致侯某中毒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痊愈这一事实,所以,原判认定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南省检察院和钱仁凤辩护人认为钱仁凤无罪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

  【案件关键词】服刑13年,首要嫌疑人未被调查。

  安徽张云、张虎等五青年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4)皖刑再终字第00005号

  【审理法院】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再审),历时9年。

  【案情简介】1996年6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王庄村西张庄村民刘凤海之女刘某(殁年17岁)外出途中被他人用手扼颈造成窒息死亡,张虎、张云、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五人有作案嫌疑,五人先后被警方抓获。2002年,经安徽省高院终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判处张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有期徒刑十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原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及其亲属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安徽省高院再审查明:公安机关在原判认定的作案车辆达契亚轿车内,未提取到与被害人有关联的实物证据。所提取的四根毛发,在1999年1月11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部门检验,其中三根为B型,一根为O型,刘某系O型血,不能得出排除或肯定性结论,且该毛发的提取并无相应的提取笔录佐证。五原审被告人虽作过有罪供述,但五人在预谋提议及参加人、与被害人相遇、张云上车地点、几人上车作案及所坐位置、作案及抛尸过程、作案后的去向等主要情节上,不但各自供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而且各原审被告人供述之间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最后,认为原判认定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中对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

  【案件关键词】除被告人的认罪口供外,无任何直接证据。

  七辽宁郭某某、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号】(2015)连刑初字第00114号

  案情简介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郭氏香丝芽苗基地,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非法使用“速长王”“诺氟沙星”等药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虽然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后所检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三种物质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亦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二人无罪。

  【案件关键词】生产食品过程中使用“安全性质不明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不构成犯罪。

  北京赖克江诈骗案

  【案号】

  (2013)二中刑初字第31号一审

  (2014)高刑终字第65号裁定撤销一审

  (2014)二中刑初字第990号一审重审

  (2015)高刑终字第178号二审终审

  【案情简介】赖克江案发前是北京宏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检方指控,赖克江在2010年间,虚构共同投资北京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的事实,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事主孙武、赖洲波人民币4300余万元。2010年间,虚构合作开发金宝街空军招待所项目的事实,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方式,骗取事主丁平、王志俭人民币1000万元,后归还440万元。2010年,赖虚构需要资金投资北京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的事实,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骗取事主曹海涛500万元,后归还100万元。

  2010年到2011年间,赖虚构本人是北京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开发商,能以成本价销售该楼盘的事实,通过签订《投资建房协议书》的方式,骗取事主张名仰110万元。另外,检方还指控,赖克江在2010年到2011年间,虚构需要资金投资金宝街空军招待所项目的事实,并以北京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为担保,骗取事主孟庆芳人民币6800余万元。

  北京市高院认为,针对赖克江虚构合作开发金宝街空军招待所项目、骗取事主丁平、王志俭巨额资金的事实,赖与项目方确实签有合作意向书及土地置换协议,在向丁、王二人商谈时,赖也将有关事项及风险明确告诉了二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在取得后者的资金款项后,赖均用于项目,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因此,检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对于有关诈骗罪的指控以及一审改判后检方的抗诉,北京市高院也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检方的抗诉也不成立。

  【案件关键词】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不能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罪。

  广东陈灼昊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

  【案情简介】2009年1月,张某某被发现死于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某出租屋内。侦查机关将其前男友陈灼昊列为重大嫌疑对象。同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灼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后,陈灼昊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广州市中院重审后仍维持死缓原判,陈灼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无证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原判所采信的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情况说明书等书证、非法搜查所收集到的物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及上诉人陈灼昊两项有罪供述均被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据此,广东省高院认为未被排除的证据已达不到认定上诉人陈灼昊实施杀害行为的唯一性结论。故此,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陈灼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关键词】一桩一波三折的故意杀人案件,二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嫌疑人终判无罪。

  福建陈夏影、林立峰、黄兴绑架杀人案

  林立峰已经在狱中去世,留下为他悲恸的母亲

  【案号】(2015)闵刑再终字第3号

  【受审法院】福建省福州中院(一审、两次一审再审)、福建省高院(终审),历经19年。

  【案情简介】1996年4月26日,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的十二岁男孩唐明被绑架,在其家中先后发现两张勒索七万元的字条,但是绑匪一直没有露面。5月20日,在一个小学附近找到已基本白骨化的男孩尸体,经鉴定为唐明。6月2日,同镇的青年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因被怀疑实施该起绑架杀人案被捕。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兴、林立峰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陈夏影犯绑架罪。

  经再审审理,福建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唐某并予杀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三原审被告人及陈夏影的法定代理人陈焕辉依法亦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黄兴、陈夏影的主要辩解理由,林信容、庄华英、陈焕辉的主要申诉理由及三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与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维持对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认定和原审判决。

  【案件关键词】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神速侦破。

  吴革律师在发布会上做了题为“冤狱是诉讼社会的悲哀”的总结发言,字字珠玑,发人深省。

  

  冤狱是诉讼社会的悲哀

  吴革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以陈光中教授领衔的强大点评阵容,让我们享受了一场思想的盛宴,会议安排我总结发言,这是一个难以完成的任务,鉴于时间的关系,我只讲两点。

  第一点:致敬

  中国每年有几百万件刑事案件,其中的无罪判决不过数百件。这对于流水作业的中国司法流程而言,显然并非真实情况,有更多的无罪案件不愿意以判决的形式出现,它们或被以取保候审,或被以不起诉的方式消化掉了。刚才人民大学李奋飞教授讲到的无罪判决之难我是十分认同的。

  今天有十位律师摘取2015年度中国无罪辩护的桂冠,这是第一届的评选活动,相信十件案件,十位律师仅仅是十个代表人物,能否真实反映中国律师界无罪辩护概貌,有待进一步验证。但是,一位辩护律师在他的执业过程中,凭借什么本领才能摘取一项职业生涯的桂冠呢?

  其一,这既是技术的力量,更是勇气的价值。

  今天当选的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既没有一件是“亡者归来”型的,也没有一件是“真凶再现”型的,它们都是凭借辩护律师的技术力量,从事实证据,从法律逻辑的支撑点,击破有罪的指控,从而获得无罪辩护成功的。但是,与技术相比,每一件无罪辩护的成功,比技术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的勇气。因为,当下中国司法的生态,律师在承办无罪辩护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突破来自行业主管部门,来自对方当事人,来自司法机关,来自冤狱制造者等多重关口,一位缺乏勇气的律师是磕不下来的。

  其二,我认为,律师能够摘取无罪辩护的桂冠,既是机遇的选择,更是坚毅的推动。

  也或许,一位律师一生中都没有机会碰到一件无罪辩护案件,也或许这样的案件曾经出现在他的面前,被错过了。积极寻找并善于发现可能的无罪辩护案件,抓着稍纵即逝的机遇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比机遇更重要的是坚毅。刚才获奖的安徽刘静洁律师讲到,她为一件无罪案件的代理申诉过程长达十九年,青丝都熬成了白发。可见,在通往无罪辩护成功的道路上,坚毅多么可贵品质。

  其三,一件无罪辩护案件的最后炼成,必然离不开审判的功劳,我们为敢于做出无罪判决的法官们点赞。但当今之时,更重要的还是舆论的作用。这点无须赘述,刚才点评的澎湃新闻丁补子先生、无界传媒鲍志恒先生从不同角度,很好地诠释了舆论监督对于平反冤狱的重要作用。

  一件无罪辩护案件的成功着实不易,我们向所有参与无罪辩护的法律人,媒体人致敬!因为我们始终在共同战斗。我们向十位无罪辩护律师致敬!祝贺他们摘取了律师职业的桂冠,那带着棘荆王冠。

 

  

  

  第二点:冤狱是诉讼社会的悲哀

  有人研究中国已经提前进入诉讼社会了(详见张文显教授的研究),虽然我们还没有进入法治社会。

  十多年来,我们评选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致力于通过个案促进法治。从每年当选的十大中国影响性诉讼来看,十有六七是刑事案件,最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或与刑事相关的案件,尤其那些杀人、强奸背景的冤狱。

  古代中国亦是如此,我们不是自秦朝之后一直续演着孟姜女哭长城,铁面包公等冤狱平反的故事吗?为什么几千年来,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我们的正义观还停留在冤案非冤案的层面?冤狱是诉讼社会的悲哀,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悲哀。我们向无罪辩护的成功致敬,向所有为冤案平反做出努力的人致敬,但同时我们也要反思冤案产生的制度和文化背景,努力铲除制造冤狱的土壤。

  以暴力为基础的统治,不受制约的权力,以及人们对权力的顶礼膜拜,奴性文化是滋生冤狱的制度和文化土壤。此种制度文化环境下的正义观,并非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是延续不断重复着“制造冤狱—获得平反—感恩鸣谢”的模式。

  诉讼社会,建设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亟需尽早走出冤狱正义观的窠臼,落实人民主权原则,守护共和国理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制度,最高层面就是宪法,就是那些基本的法治原则。

  什么时候我们的十大案件,不再是以刑事案件和冤狱为主?什么时候我们能够出现马伯里诉麦迪孙案那样确认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的案件?什么时候我们能够出现布朗诉教育局案那样判决隔离并非平那样深远意义的平等权案件?什么时候我们我们能够出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那样厘清言论自由边界的案件?

  相信到了那个时候,何兵教授与刘桂明主编不会继续延续今天关于天气的争议,都会共同感受法治春天的温暖。

  谢谢大家!

 

  2015年度大案

  候选案例简介

  1、18岁的刘大蔚网购**被判无期案

  2014年7月,刘大蔚从台湾卖家提供的网站选购24支**,共计30540元。7月22日, 24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鉴定认为20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认定为枪支。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2015年9月,福建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一经报道,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普遍认为量刑过重。枪支认定标准极低,每年导致大量**、玩具枪的购买者和销售者入刑,而此案是同类案件中判决最重的个案。

  2、海南陈满杀人焚尸再审案

  陈满,1963年生,1992年12月25日晚,四川人老钟遭人杀害,凶手纵火后逃走,老钟同乡陈满被锁定为凶手,12月28日被收审,1993年9月25日被逮捕。1994年11月9日一审被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死缓。因送达判决延误致使被告人未及时上诉,海口检察院抗诉,海南高院维持原判。此后至今,陈满及家人坚持申诉,均被转至海南高院驳回。一审、二审律师均作无罪辩护。201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无罪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院指定浙江高院再审,2015年12月29日在海口开庭审理。陈满案再审是社会各方合力的结果。该案在长达23年的申诉历程中,除陈满亲属的不懈坚持外,还得到了诸多律师的接力申诉代理、多家媒体的广泛关注和专家学者长时间的呼吁。陈满案还是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无辜者计划援助的案件。本案亦为1979年刑诉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向高法提起无罪抗诉的首例案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担当。

  3、苏州农民范木根刺死拆迁队员案

  2013年12月3日,苏州市某拆迁公司工作人员陆某、卞某等5人欲与范木根商谈房屋拆迁事宜,发生争执。柳某等使用伸缩棍对范木根及妻子顾某、儿子范某等实施殴打,范木根掏出尖刀刺中胡某胸口,对柳某连刺两刀造成二人死亡。2015年苏州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木根有期徒刑8,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因涉及强拆而备受关注,范木根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也引发舆论热议。对于正当防卫的界限,即何为“严重程度”,法院与大众的判断可能不一致。相比夏俊峰案,本案判决是否算得上司法进步,尚有待检验。

  4、福建陈夏影绑架杀人冤案

  1996年,福清市一名10岁男孩被人绑架杀害。福清警方认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有作案嫌疑。福市中院1998、2000、2002年三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人构成绑架罪。2006年11月25日,福建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有罪判决。2015年5月29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宣告三人无罪;9月对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这起冤案曾有多次纠错机会但均被错过,在案情的多次转折中,一人蒙冤而死,两人青春不再。

  5、贵州杨明杀人冤案

  1995年3月29日杨明因与一起杀人案被害者曾有恋人关系被刑拘。1996年,黔东南州中院从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死缓;贵州高院1998年二审维持原判。二十多年间杨明始终拒绝认罪减刑,不断申诉。2014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2015年8月11日,贵州高院对杨明作出无罪判决。该案证据方面缺漏明显,无法形成定罪证据链,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案发时间、地点不清,理应疑罪从无。

  6、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

  周文斌,原南昌大学校长,2013年5月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9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江西南昌中院开庭审理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检察院指控周文斌利用职务之便,2002-2013年间共收受26人100余次财物,估价2000多万。周文斌做无罪辩护。2015年11月9日,周文斌案在南昌中院再度开庭一审。12月29日,周文斌因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文斌不服判决,决定上诉。本案先后两次一审开庭罕见,周文斌及辩护人坚称其遭到刑讯逼供。

  7、南充公款拉票贿选案

  2011年10月19日,南充市选举产生新一届市委领导班子,杨建华名列其中。2014年,四川省委查明,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通过拉票贿选当选。法院一审以杨建华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刑20年。南充拉票贿选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是一宗严重违法的恶劣案件。

  8、湘潭大学研究生曾爱云杀人冤案

  2003年10月27日,湘潭大学学生周玉衡被害,曾爱云、陈华章作为嫌疑人被羁押。2004年6月,湘潭中院开审,曾爱云当庭翻供称遭受刑讯逼供。湘潭中院分别于2004、2005、2010年三次判处曾爱云死刑。2015年7月21日,湘潭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曾爱云无罪。本案真凶陈华章借用曾爱云与死者的感情纠葛趁机犯案,法院定案证据链明显存在矛盾和疏漏,对曾爱云有利的证据弃之不用。司法者只需敲下法槌就决定蒙冤者的命运,理应更慎重对待司法权。

  9、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

  2014年7月14日,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掏鸟窝,捕捉珍惜鸟类燕隼12只,后以800元7只、280元2只等不同价格卖出。7月27日,二人又掏鸟4只,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5月28日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判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买鸟人之一贠荣杰获刑1年。8月21日,新乡市中院维持原判。律师称被告人闫某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无主观犯罪意愿。后续报道称闫某知情。

  10、南京虐童案

  2015年4月12日,警方以李征琴殴打养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逮捕。9月28日,南京浦口法院公开审理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9月30日以养母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刑六个月,11月20,南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整个事件有些扑朔迷离,但年仅 9 岁的小然是事件中最大最无辜的受害者。此案是儿童保护的一个重要案例。

  11、钱仁凤投毒杀人冤案

  2002年2月22日,云南巧家县幼童侯磊被人投毒而死,钱仁凤被认定因与幼儿园园长不和而投毒。因钱仁凤当时未满18岁,2002年9月3日,云南昭通中院判无期;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1年12月16日,云南高院驳回钱仁凤的再审申请。2015年5月4日,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高院提出再审建议。9月29日云南高院再审开庭,12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钱仁凤无罪。和以往曝光的冤案相同,本案同样存在证据作假、刑讯逼供等问题。司法不独立,非法证据得不到排除,冤案只会接连不断。

  12、四川李彦杀夫烹尸再审案

  2010年11月3日,李彦与丈夫谭某发生纠纷,持火药枪枪管击打谭某后脑部致其死亡,并分尸烹尸弃尸。2011年8月24日,四川资阳中院以李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2年8月20日,四川高院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院发回四川高院重审,2015年4月24日改判李彦死缓。2015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希望李彦案是最后一起因蒙受家暴选择犯罪的悲剧。

  13、河南法官王桂荣涉嫌玩忽职守案

  王桂荣,1998年6月至2008年6月任河南周口川汇区法院刑庭庭长。2007年7月9日,王桂荣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公诉方指控,王桂荣审理的几起案件均出现违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2011年12月21日,舞阳县法院以王桂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刑一年九个月。王桂荣提出上诉,2015年二审开庭,结果未知。如何界定错案,如何追责,当法官面临审判,我们更须反思司法体制的根本性问题。

  14、李庄诉中青报侵犯名誉权案

  2009年李庄代理龚刚模案时,被中青报一篇报道指为“律师造假门”。李庄2011年12月向北京东城法院起诉,状告中国青年报侵犯其名誉权。但东城法院并未受理。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施,此案得以立案,但开庭安排以法官生病而临时取消。

  15、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再审案

  2013年4月,严某某等三个A股个人账户具有重大“老鼠仓”嫌疑。2013年7月,马乐自首。2014年3月,深圳中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刑三年,缓刑五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2014年10月20日,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院提出抗诉,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第一巡回法庭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该案是我国最大的“老鼠仓”案,改判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16、世奢会诉南方周末、新京报名誉侵权案

  2012年,《新京报》和《南方周末》分别刊登报道《“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廉价世奢会》引发官司。2014年2月,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2015年11月9日,北京三中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法院认为,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世奢会进行批评监督。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作者目的的正当性。

  17、琼瑶诉于正侵权案

  2014年4月15日,琼瑶称经典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5月27日向北京三中院起诉。12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判定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立即停止《宫》的复制、发行和传播,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共赔偿500万 。于正上诉,2015年12月18日北京高院判琼瑶胜诉。

  18、福建大田县阳春村村民诉荷兰藏家案

  1995年12月15日,福建三明市大田县阳春村所有的“章公六全祖师”像失窃。2015年3月在匈牙利展出的一尊“肉身坐佛”,福建省文物局初步确认为被盗的该佛像。“章公六全祖师”佛像回家一事因荷兰收藏家态度的不确定陷入僵局。村民追索“肉身坐佛”起诉荷兰藏家一案,已在三明中院立案。“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跨国诉讼的启动,意味着中国在保护本国文物方面做出积极反应,但涉及国际法等大量问题,案件结果难以预期。

  19、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名誉权案

  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新浪微博发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记者是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郭松民转评:“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2014年3月,黄钟、洪振快起诉梅新育、郭松民。2015年12月22日,北京丰台区法院认定郭的言论“有不妥之处”,但未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诉讼请求。

  20、秋白诉教育部行政不作为案

  中山大学学生秋白(化名)认为图书馆馆藏心理学教材将同性恋归属心理疾病等内容不妥,向教育部申请公开其对此类教材的监管信息,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获回应。2015年8月14日,秋白以教育部“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24日,法院以对话的方式非正式开庭。本案尚未进行判决。该案是同性恋教育权第一案,性少数群体首次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其在婚姻家庭领域以外的权利。“告教育部”、“中山大学学生”、“同性恋歧视”、“被出柜”,这些元素令人关注,但此案更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 

作者:徐华洁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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