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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签字转让股权引发的刑民交叉诉讼

发布日期:2016-01-11 阅读:

 争议焦点:公司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股权被多轮转让后,能否起诉多轮的股权受让人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恢复工商注册登记原状的义务?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世宏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世宏公司),外方股东是美国路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易公司),占90%的股份。中方股东是天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占10%的股份。

  路易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威廉先生给内地人士张扬和李远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派他们在行为合法且符合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代为处理公司事务,李远任世宏公司的总经理,张扬任世宏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后张李二人产生矛盾,李远乘张扬出国之际,先是假冒威廉先生的签字,签署董事长董事任免函,免去了张扬和另外两名外籍董事的职务,并委派了李远方面的人担任新的董事和董事长,同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随后李远又再次伪造威廉先生的签字,以路易公司的名义与李远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时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速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路易公司在世宏公司价值九千万的股份以一元钱的价格转让给时速公司。张扬回国后被新换的保安挡在门外,并被告知其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张扬一查,发现果然其已不再是世宏公司的法人,且路易公司在世宏公司的股份先是被转让给时速公司,后时速公司又转让给自然人董某,董某又转让给自然人杨某。张扬马上将这一情况报告给威廉先生,威廉委托张扬全权处理此事。

  张扬找到我,希望我能为路易公司维权,恢复在世宏公司的股份及其本人在世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张扬还向我介绍说世宏公司的主要资产是一座价值一个亿的大楼,主要业务是对外出租办公。李远本身名下没有什么财产,而且是个很偏执的人,在他头脑里没有什么法律概念。张扬希望能尽快恢复法人和股东身份,拿回公司和大楼的控制权。但又担心李远会想尽一切办法拖延,甚至官司打输了,李远也不会顺利执行法院的判决,配合恢复法人和股东登记。

  听了张扬的介绍,我陷入了沉思,这事该如何入手呢?

  李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冒签字,非法转让其任职公司的价值巨大的股份,其行为应涉嫌职务侵占罪,到经侦报案后,司法机关应该能追究李远的刑事责任,但判了李远的刑并不能自动恢复原先的工商登记,而路易公司最终的目的是要恢复股东身份和法人身份,并最终实现对世宏公司的控制,显然单启动刑事诉讼无法实现世宏公司的目的。如对时速公司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的民事诉讼,法院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但时速公司此后又作了两轮转让,很难判断后两轮的受让人董某和杨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是的话就无法恢复股东登记,无法实现路易公司的目的。而且李远是个很偏执很没有法律概念的人,其不会顺从的执行法院判决,世宏公司的公章在他手里,他拿着很容易再做些侵犯公司利益的事。

  思虑良久,我拿出一个刑民交叉进行的解决方案,先启动刑事,向经侦举报李远涉嫌职务侵占罪,在经侦对李远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刻组织人员接收公司的公章及财务帐册和一切管理权,同时从股权的受让人是否为李远共犯的角度入手,请求经侦查清相关的股权受让者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然后再择机提起恢复股东和法人登记的民事诉讼。

  张扬听了我设计的诉讼方案,很是赞同,**廉先生同意后,立即委托我们全面实施这一方案。

  方案实施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公司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张扬代表路易公司报案后,当地的经侦大队很重视,但几经研究仍无法决定是否立案,在这之前他们从来没办理过公司股权作为职务侵占罪对象的案件,也从来未办过这么大标的的职务侵占案,而且不久前当地经侦总队的一位领导刚发表了一篇论证公司股权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对象的文章。

  张扬在关键时刻表现出十足的韧性,多次找经侦大队的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尽快解决。张扬的努力为我们争得了一次与经侦大队的领导及预审、法制部门当面交换意见的机会,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收集并提交了法学专家论著、既有案例、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批复意见和公安部经侦局的工作意见,并结合本案作了详细的说明。

  最后经侦大队终于做出了立案并刑事拘留李远的决定。

  李远被刑拘后,张扬立即组织人员全面接收了世宏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银行预留印鉴及公司的财务帐册等。

  经侦对前后三轮的股权受让人都做了调查,发现他们都是出于帮忙的目的,他们均未支付股权对价,也不知道该股权的巨大价值,有的甚至都没有细看股权转让合同就在上面签了字,经侦排除了他们是共犯的可能,同时也排除了善意第三人的可能。

  获知上情后,我们立即启动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路易公司与时速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后两轮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李远伪造的董事、董事长任免函无效,并要求与此有关的所有当事人均承担协助原告恢复原工商注册登记的义务。合议庭成立后,我们申请调取了经侦大队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三轮的股权受让人并非善意第三人。合议庭经充分调查,并详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最终支持了路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当地商务局和工商局都根据法院的判决,恢复了路易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法定代表人登记。至此,路易公司的权利得到了全面的维护。

  办案心得:面对一个复杂的重大争议,理清事实线索后,首先要制定诉讼方案,既不能完全用民事思维考虑问题,也不能完全用刑事思维考虑问题。要用刑民交叉的立体思维,有时甚至还要加上行政诉讼的思维来思考分析问题,方能实现胜诉目的。

  法规链接

  1、《刑法》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你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3、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特别说明:本案是真实案例,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起见,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称等做了技术处理。

 

作者:王刚 来源:北京刑民交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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