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系列案件而言,“王老吉”商标与其衍生权益“红罐包装装潢”已经紧密结合,形成了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而“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王老吉理应享有“红罐包装装潢”的衍生权益。
2014年12月,广东高院一纸判决,为王老吉方与加多宝方之间的红罐之争暂时划上一个句号。面对不利己方的判决,当事人加多宝方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2015年6月,王老吉方与加多宝方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件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综合一审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及一审判决,“王老吉”商标权与“红罐包装装潢”权益是否可以分割,以及“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将是双方争议的系列案件中的核心焦点。
笔者认为,就该系列案件而言,“王老吉”商标与其衍生权益“红罐包装装潢”已经紧密结合,形成了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而“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王老吉理应享有“红罐包装装潢”的衍生权益。
首先,《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装潢均作了相关规定:“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由此可见,“装潢”是一个整体概念,即产品客观体现在消费者面前的全貌,虽然“王老吉”一词还承载着商标权,但其首先应是以整体装潢的一部分的形式体现在消费者面前,而消费者对该体现形式亦已经形成了认可。试想,若“王老吉”一词以黑色楷体的方式出现在红底包装瓶上或干脆不在红罐中体现出来,消费者的第一感觉一定是诧异,甚至会怀疑是否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此外,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亦不会刻意去区分“王老吉”与“红罐包装装潢”中的商标权及包装装潢权益,而是将其统一在一起进行辨认。由此可见,“王老吉”一词不论是否作为商标使用,都已经与整体装潢不可分割。
其次,从市场角度而言,“王老吉”商标权与“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已经高度竞合,不可分割,“红罐包装装潢”虽只是“王老吉”商标的衍生权益,但其中已经承载着“王老吉”的部分商标权。消费者看到“红罐包装装潢”的第一眼,必然会与“王老吉”的商标联系在一起,市场上已经对二者的统一整体外观形成了一定认知。
若认可高度竞合的商标权与其衍生权益可分割,就意味着被授权人可以在获得商标使用权后,通过以形成高度竞合的包装装潢等衍生权益的形式,平行转移原依附在商标权上的权利。即使该商标授权到期,被授权人仍可以将包装装潢适用到相同的产品中,继续使用。这样,被授权人不但可以在授权期限基于商标授权获得利益,同时在授权期满后,还篡取了原本属于商标权人的部分商标权,这对于商标权人而言显然是极为不公平的。同时,商标授权期满后,原在同一商品中的商标及其衍生权益突然各自归属在相互竞争的产品上,因此所造成的冲突也必然在一段时间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不利市场正常秩序。
最后,之所以产生“王老吉”商标权与“红罐包装装潢”权益高度竞合的原因在于加多宝方的宣传运营。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语——“红罐王老吉”已经深深印刻在消费者脑海里,加多宝方在进行该市场策略时,就应预见到此后整体权利归还时可能遇到的后果,加多宝方不能基于该行为既获得利益,又不承担不利后果。不可否认的是,加多宝方对于“王老吉”的商标推广起到一定作用。但“商标推广”是所有商标被授权人在正常商业活动中都会采取的商业行为,并且加多宝方在授权期间也因此获得了颇丰的商业回报。但加多宝方希望基于其对“王老吉”商誉的推广而获得更多的权益,笔者认为并不妥当。
此外,在目前商标转让、授权领域中,获得商标所有权的花费显然高于获得商标使用权的花费,而若是知名商标,二者的花费更若云泥之判。趋利性是商业活动的特点,若允许将高度竞合的商标权与商品包装装潢进行分割,必定变相助长部分被授权人恶意篡取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这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立法意图不符。同时,允许高度竞合的商标权与商品包装装潢进行分割也更容易混淆消费者对相同产品的辨识,更易引起相同产品间的不正当竞争,这与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作者: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楠
来源:葵夕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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