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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大法官奚晓明被查 张新明代理律师否认涉案

发布日期:2015-07-14 阅读:

  7月12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奚晓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张新明与吕中楼的矿山股权纠纷案——张新明的代理律师李飞是奚晓明大学同学,但李飞坚决否认涉案。

  时隔7年,继黄松有之后,1949年后被查的最高级别司法官员再添一位。

  中纪委2015年7月12日发布的消息仅36个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当日,奚晓明的名字已在最高法院官网的领导一栏中消失。他在最高法院工作了33年,担任副院长11年。

  1、律师同学否认涉案

  北京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当日披露,奚晓明被指与山西的官商有勾结,去年(2014年)曾被中纪委约谈过。

  多家媒体报道称,奚晓明疑涉入前山西两大煤商张新明与吕中楼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子的大概缘由是: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将股权悉数转给沁和。沁和最终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

  不久,该煤矿市价飙升至百亿元,张新明想要回股权遭拒,于是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山西省高院一审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

  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沁和归还张新明46%的股权。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

  2013年1月,针对“76号判决”召开的两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内多位著名的民法和民诉法学者到场。

  “这个判决颠覆了十几项法律原则和制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全国性的指导作用,如果下级法院都效仿,“那法律关系就乱了,社会就乱了,社会稳定就不存在了,法治国家就很难实现了。”

  “如果煤炭价不涨,也就没有了这个案子。现在煤炭价涨了,才有了这个案子。”梁慧星解释,最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是商人,那么双方约定的就是公平的,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法院就没有权利干预。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审理此案,但没有开庭。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76号判决”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组”决定的。张新明最终如愿拿回了股权。

据财新网报道,张新明在最高法院的一位上诉代理律师,系奚晓明在吉林大学的同学。张新明在此案的诉讼中疑得到奚晓明的帮助。

  南方周末记者查实,张新明的上诉代理律师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飞,他与奚晓明确实同在1982年1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律所网站介绍,当事人对他的评价是“聘请了李律师,我们放心”。

  因涉及华润并购案,张新明已于2014年8月被有关部门控制。

  2015年7月13日,李飞在电话中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我可以负责任地讲,这个事情(奚晓明被查)与我们和这个案子(张新明案)一点儿也没关系。”

  2、长期从事商事审判

  在被查之前的最高法院领导班子中,奚晓明是唯一有过公安经历的大法官。他在沈阳当了六年警察后,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1982年1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最高法院,并工作至今。

  奚晓明先在研究室待了11年。此后,他的工作重心一直都在民商事审判。

  1993年7月起,奚晓明担任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2000年经济审判庭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二庭,担任庭长,并升任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6月,奚晓明升任最高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在最高法院的四个民事审判庭中,民一庭管“家长里短”及房地产纠纷,民三庭专事知识产权审判,民四庭负责涉外和海事海商审判。民二庭负责商事审判,因此又俗称“商事庭”。接近最高法院的人士确认,被查之前,奚晓明分管的主要是民一庭和民二庭。

  近年来每召开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代表最高法院出席并讲话的,就是主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奚晓明。

  商事审判对专业能力要求尤其高。最高法院一位官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最高法院内部,奚晓明的人品及能力,均有很好的口碑。

  在研究室工作期间,奚晓明拿到了北京大学的民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又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他的导师是民法大家魏振瀛教授。

  2007年10月23日,奚晓明被中国人民大学聘为兼职教授。人大法学院院长称之为“真正的学者型法官”,“在民商法学界有相当大的影响”。

  在被查之前的这两个月里,奚晓明又多了两个学术头衔:最高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和最高法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前者尤为重要。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法律人的梦想,曾四次启动但均搁置。

  到了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案子,除了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之外,由于涉案金额往往动辄几亿甚至数十亿,给了外界更多想象的空间。

  7月12日,奚晓明的博士生同学、律师张庆方所撰写的《致奚晓明同学》透露了如下细节:奚院长是个非常谨慎的人,这当然和他是经济庭出来的有关。因为经常要对重大的经济利益之争做出决断,他自然就免不了经常成为攻击的焦点。这也导致他在仕途中的每一个重要关口,都伴随着众多的举报。

  除了审判工作之外,最高法院的重要功能是对下指导。许多司法解释,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很多条文都出自奚晓明之手。

  不少媒体发现,张新明与吕中楼的股权转让纠纷案,被列为“指导案例”写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一书中,这本书的主编是奚晓明。

  但这或不足以解释奚晓明与该案的关系。据知情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每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最高法院就会出一套书,此外还有常年出版的审判指导用书。这些书往往由相关审判庭编写,而署名主编的主管副院长“一般就是审一下”。

  3、两个悲剧“学者型法官”

  展现在公众面前的中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很少亲自审案。自2002年3月首次评定、晋升大法官,13年以来,中国产生了3位首席大法官和110多位大法官。而南方周末记者在公开资料里,仅找到18次大法官审案案例。

  其中,由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审理的就占了4例。他最后一次开庭审案,是在2007年12月4日。

  整整6年后,2013年12月4日,终于又有最高法院大法官披挂上阵,他就是奚晓明。

  这是第十三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最高法院第一大法庭,奚晓明敲响法槌,审理腾讯与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这起 “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被媒体称作“3Q大战”。二审开庭及宣判均以“全媒体”形式全程直播。

  根据在场媒体的描述,审判长奚晓明迅速将“3Q大战”的争议归纳为5个焦点问题。庭审中,大法官不时有针对性地发问,对互联网行业新的技术名词、经营模式皆信手拈来。

  2014年2月24日,长达76页3.6万余字的判决书公布。

  大概是有不少相似之处,一些媒体将奚晓明与黄松有相提并论。

  两个人都是民法学界业内公认的“学者型法官”,拥有博士学位,只是擅长的细分领域不同:黄松有擅长的是婚姻等传统的民事审判,而奚晓明更偏重商事和知识产权审判。

  黄松有的研究还超越了民事领域。2001年6月28日,就因冒名上学引发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份批复,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齐玉苓案因此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时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还专门在《人民法院报》就此批复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认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逐步将宪法引入诉讼程序,直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2008年12月24日,黄松有被免职还不到两个月,最高法院废止这份批复。“宪法司法化”的呼声也从此偃旗息鼓。

  黄松有因贪污及受贿被查并获刑后,“学者型法官”的名声一夜之间跌入谷底。2012年,当嫖宿幼女罪争议白热化的时候,甚至有不少人相信,嫖宿幼女罪是黄松有所制定。实际上,这个罪名是1997年刑法大修时写入的,当时黄还只是广东的一名法官。而关于他玩弄幼女的传闻,也无据可查。

  2007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原本的署名是“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2013年再版时,“黄松有主编”被删除。

  在黄松有落马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主编换成了奚晓明。

作者:苏永通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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