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对单位犯罪数额标准、特定领域行贿、新型受贿认定、涉案财物追缴等关键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并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标志着我国反腐刑事立法从“框架搭建”进入“精细操作”的新阶段。
贪污贿赂案件因涉及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认定困难,一直是律师辩护业务的重点与难点。《解释(二)》的出台,不仅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精准把握新规条文内涵,深刻理解背后的司法政策导向,是律师提升贪污贿赂案件辩护质效的关键。因此,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决定举办贪污贿赂案件审判实务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适用专题研修班。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近年来已陆续举办了4期类似研修班,根据广大学员反馈和往期经验,律师学院特邀请参与《解释(二)》起草工作的权威专家授课,力争把贪污贿赂案件审判及辩护要点讲深讲透、精细量化。
一、授课内容及师资
(一)授课内容
1.《解释(二)》的制定背景与整体框架解读:
(1)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最新进展与《解释(二)》的出台意义
(2)《解释(二)》与2016年司法解释及刑法修正案的衔接适用
(3)“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模式的拓展与应用
2.单位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辩护要点
(1)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及辩护策略
(2)对单位行贿罪的入罪门槛与情节认定,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分辩护
(3)单位行贿罪的加重情节设置与民生领域行贿的辩护难点突破
3.裁判者视角: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统一与辩护新思路
(1)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的辩护要点,平等保护原则在辩护中的应用
(2)数额标准统一后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量刑辩护技巧
4.新型隐性腐败的认定规则与辩护应对
(1)预期收益型受贿、斡旋受贿等新型受贿行为的认定标准
(2)特定财物真伪鉴定与价格认定规则在辩护中的运用
(3)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的辩护难点解析
5.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审查与庭审辩护策略
(1)《解释(二)》对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的影响
(2)从新规视角看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辩护要点
(3)庭审中如何运用新规条文进行有效辩护与质证
(二)授课师资
主讲专家:王晓东 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优秀法官。现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二十国集团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研究员等。
主讲专家:司法实务专家 法学博士,《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起草专家。
二、培训时间、地点、费用
培训时间:2026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7日
培训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501
培训费用:培训费用3000元(食宿费用自理)
三、报名及收费方式
(一)个人账户缴费:点击“人大培训网”发布简章的缴费链接,通过学校电子收费系统缴费。(收费地址:https://feefo.ruc.edu.cn/xysf//bmface.do?rid=443138436152487a664c6b7055536a73745770773976774e566f5a4d4c484a496348537a3742432f4a7a413d&type=2)
学员通过点击简章页面发布的“报名缴费”按钮,可直接打开“中国人民大学通用收费系统”中该课程班的对应收费页面,注册并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票据信息后,通过系统缴费。
郑重提醒:学员如果遇到招生人员以参加本课程班培训为由,要求学员缴纳任何公示培训费之外的费用,可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10-62515711。
(二)单位账户缴费:通过单位银行账户办理银行汇款缴费。
户名:中国人民大学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
账号:0200 0076 0902 6400 244
特别说明:汇款时“收款人(单位)”一栏均只填“中国人民大学”六字,在“用途/摘要”栏里填上“贪污贿赂审判研修班XXX(学员姓名)培训费”,汇款后请将银行汇款凭单提交至律师学院有关负责老师处确认。
四、证书颁发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
五、报名联系人
学院电话:010-62515711
郑老师:13683301100(微信同号),18901363100(微信同号)
黄老师:13901133700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办公邮箱:lawyerswx@ruc.edu.cn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办公地址: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504室